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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6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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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稽查局)。
  一、省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督办的案件;
  (三)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在全省或者省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税收违法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省局督办的案件;
  (七)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市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12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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