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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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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进行了全面换版,新版发票从式样、规格、纸张、联次等方面与旧版发票有所改变,需要重新核定工本费标准。经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批准,现将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件)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发票发售价格。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款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申报大厅窗口向纳税人做好收取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宣传工作,并张贴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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