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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会[2010]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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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各公办大中专院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中介鉴证职能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5号)的精神,自2010年起,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各公办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以下统称“非营利性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下同)进行审计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
  (一)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二)大中专院校,包括隶属本市管理的各级各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
  (三)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
  (四)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二、审计内容
  非营利性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内容为各非营利性组织执行的相应会计制度所要求提供的各类年度会计报表(详见附表1)。
  三、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且在厦门市注册、执业的;
  2、依法在厦门市办理执业资格备案的;
  3、在厦门市企业及中介组织(机构)信用网站上无不良记录的。
  (二)审计医院、大中专院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在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十五位的优先(按照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排名确定)。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内专家、单位代表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所确定的评分指标,对前述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复合评定,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排名真实、有效。
  (三)对上述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从其规定。
  四、审计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熟悉掌握各不同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了解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及审计重点,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
  (二)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及时提醒各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注册会计师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五、审计报告
  (一)审计完成后,各会计师事务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同时报送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对于某些方面存在争议的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配合,组织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被审单位、事务所、业内专家等对审计结果进行论证,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二)非营利性组织在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或登记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作用是:
  1、医院、大中专院校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参考依据;
  2、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决算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参考依据;
  3、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民政部门每年年检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依据。
  六、监督管理
  (一)非营利性组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未经审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登记机关不予接受。
  (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质量监督,根据需要对审计报告进行抽检核查,发现审计质量问题时将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受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将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厦门市中介信用网站公布。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中介组织(机构)信用网站公布期内,不得参与非营利性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四)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对上述各非营利性组织审计的各项要求及重点,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培训,应充分发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作用,及时解答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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