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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0]40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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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我省丹东和太平湾陆地口岸出口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试点政策。
  二、对出口企业出口《通知》第一条规定准予退(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应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并分别在申报系统“退税出口申报明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的“备注”中标注“RMBJS”字样。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加大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通过各种有效渠道让企业深入了解此项政策,熟悉申报操作流程,促进我省边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四、国税部门要按规定对出口企业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及时予以受理,并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审核审批速度,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
  五、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人民币结算贸易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严格把关,着重做好预警分析和退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核实异常情况,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发生。
  六、国税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外汇管理、当地银行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试点工作。
  各市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此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对本地试点运行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对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并在上报的各期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执行报告中做出特殊分析和说明。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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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12号 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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