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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服办发[2010]30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9-28
实施时间: 2010-9-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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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业,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品种补充和调整,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 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招标采取分批次进行,稳步推进,最后拓展到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第九条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我市制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电话、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四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区县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十八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二十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区县商业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业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区县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向区县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我市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委、环保局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六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回收企业要有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加盟或授权的回收网点必须有统一规范的协议;必须有统一的网点标识;有统一的回收网点管理标准;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回收要求及时响应,城区内保证48小时内上门回收,其它地区应保证72小时内上门回收。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三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加盟或授权的销售网点必须有统一规范的协议;具有统一的销售网点管理标准;具备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有专门售后服务团队,售后服务符合国家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维护的售后服务体系和良好的服务水平;有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有24小时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及时响应,需要上门服务的,在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偏远地区48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四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环保局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商、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法》、产品强制性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八章 政府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成立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按照《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九条 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条 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服务业委、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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