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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综发[2010]14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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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86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0]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物价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
  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坚持信息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粮食、食用油、猪肉、禽蛋、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要认真做好价格涨幅较大商品的指数分析,加大价格巡查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要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加大监测频次,增加人力、物力配置,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局。
  二、稳定重要生产资料价格
  继续落实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优惠价格政策,督促有关企业保障化肥生产正常用电、用气供应。要采取提醒、劝诫等方式,敦促煤炭、电力企业、行业协会顾全大局,强化行业自律,稳定煤炭价格,将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合同价格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
  三、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
  各地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认真落实农副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现当地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要立即着手开展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等相关收费的工作。
  四、严控提价项目
  今年年底前,除国家统一出台和省政府已批准的调价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出台政府管理的新的提价项目。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措施和政策。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五、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体和在校学生生活
  各地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物价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积极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落实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性补贴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联动的机制,明确启动条件、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
  六、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各地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实价格调控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完善价格应急调控监管预案,在必要时可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规范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成本审核、社会公示、明码标价、价格诚信等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价格合理稳定。
  七、强化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公安、农业、银监等部门组成农产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协调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奶等主要农副食品重点市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市场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变相涨价等各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给以经济处罚之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近期,各地要集中开展以食品、住房价格为主的专项检查,省局决定将10月22日布署的为期一个月的市场价格大检查延长至2011年春节。在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及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要通过加大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力度、及时召开提醒会、告诫会等措施,促进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规范价格行为。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和查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
  八、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切实贯彻落实中宣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价格舆论引导工作稳定社会通胀预期的通知》([2010] 26号),加强对舆论宣传的管理和监督,强化正面宣传,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重点宣传政府加强管理通胀预期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凝聚人心,多鼓实劲。要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价格形势新闻通气会机制,及时准确发布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有效引导社会预期。
  九、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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