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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0]2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2
实施时间: 2010-1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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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安徽省物价局申报信用评级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 》(东方金诚字[2010]26号)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相关部门对我省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将会增加相关招投标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不核定你公司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服务收费标准。你公司接受其它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相关信用等级评定服务,暂参照我局《关于核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1]85号)以及《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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