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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预[2010]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0
实施时间: 2010-6-1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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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相关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辖市中心支行、相关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按照该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决定将省批准原做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一)一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一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比照财预〔2009〕79号文件规定纳入一般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后,原为省级收入的,上缴省级国库(其中车辆通行费由执收单位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原按比例分别上缴省级和市县的,为共享收入,按原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各级国库。收缴办法按我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费适用的预算科目代码及科目名称详见附件一。
  2010年1月1日后,我省此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事项的处理及对各执收单位的要求均按照财预〔2009〕79号文件执行。我厅监督局及各监督检查办事处将加强对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入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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