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政[2010]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4
实施时间: 20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7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支持我省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省直管县除外)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请予每年3月15日前将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出具初审意见,报省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联合出具复审意见后,由省辖市财政局、税务局汇总于3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请予每年3月15日前将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出具初审意见,于3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请予每年3月15日前将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省级税务主管部门。
  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对各级申请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认定后,每年联合公布名单予以确认。
  名单中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合并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于2010年3月15日前同时提出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认定申请,并分别报送申请前相应年度的有关材料,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认后公布各年度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公益事业发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1/5/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 粤地税函[2006] 2006/5/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民 2016/9/28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黔财税[2023]17 2023/12/22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 厦门市财政局公 2018/10/24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黔财税[2024]12 2024/1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 桂民办函[2022] 2022/11/4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 川财税[2023]22 2023/12/27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 2024/11/18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 201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