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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自然人重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商注[2010]13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7-12
实施时间: 2010-7-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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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维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登记管理秩序,避免违法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给经济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要求,现就全省清理规范自然人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现有一人公司普遍开展一次守法教育和自查自纠;依法处理已经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全面推行不重复设立一人公司承诺制度,防范违法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现象再度发生。
  二、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9月底基本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5日前)。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工商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机关登记的一人公司投资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动员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主动到重复设立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法组织形式或办理注销登记。
  (二)清理规范阶段(7月15日至9月15日)。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工商局对所登记的一人公司开展清理和规范工作。一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湖北省一人设立多户一人公司名单(见附件1),对名单中涉及本登记机关登记的一人公司投资人资格进行逐户核实。二是按照一个自然人只能保留一个一人公司的要求,对确定属清理规范对象的,由设立在后的一人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负责通知其投资人,限其在30天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投资人申请保留注册时间在后的一人公司,该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应限期要求先办理重复设立的其他一人公司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再凭有效证明材料,保留其申请保留的一个一人公司;逾期不办理的,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跨省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由我省注册该公司的登记机关负责通知投资人在30日内选择办理在我省或外省注册的一人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如投资人申请保留设在我省一人公司的,登记机关应令其提交变更或注销在外省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有效证明材料。逾期不按要求办理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地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加强对下级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清理规范到位。省局登记注册分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9月30日前,各地向省局登记注册分局报送专项总结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商局要充分认识到清理规范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本次清理之日起,各地对新登记的一人公司要严格审查,务求不再出现重复设立情形。在受理申请时,如登记系统出现重复设立警示,要当场依法驳回当事人申请,不得核准发照;如登记系统未出现重复设立警示,受理工作人员应再通过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对投资人的资格进行查询,避免因系统数据更新滞后带来的重复设立情形出现。具体查询办法,由各地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省、市(州)工商局信息中心要加强培训指导和一人公司数据库及时更新工作。
  (三)认真落实一人公司投资人书面承诺制度。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在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未实现实时更新前,对新登记的一人公司,各地要增加防止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人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各地要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在受理一人公司投资人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求投资人签署并提交不重复设立一人公司承诺书,承诺书应存入登记档案。
  (四)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做好工作。在清理规范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时,既要给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投资人一次自主选择保留一个一人公司的机会,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发现的典型案件,请及时上报省局。省局登记注册分局联系人:杨新毅,传真电话:027-86783029,电子邮箱:djfj@egs.gov.cn;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安正辉,联系电话:027-86620097转826,电子邮箱:azh@egs.gov.cn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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