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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发[2010]2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7-25
实施时间: 2010-7-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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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省级制订指导意见,市、县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对残疾人补贴。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者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00元确定,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二)领取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政府补贴。
  建立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即出口补)制度。基础养老金筹集以市、县财政补贴为主。在国家政策出台前,省财政可按出口补贴的一定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给予支持,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商定。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及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适当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七、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具备条件的市,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八、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各市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市在制订实施办法过程中,可采取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建立统筹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建立单独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各市政府可明确由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书面委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并保障其工作经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新农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并按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九、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时制订相应办法。
  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为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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