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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9]22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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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非居民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源泉扣缴方式由直接负有支付以上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二)同一纳税事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致时,以营业税为主。
  (三)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件要求,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统计分析机制,掌握非居民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收入变化规律。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FTP向省局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国税发[2009]32号附件,上报路径为:流转税管理/上传/非居民收入统计)。纸质报表随后盖章寄出,任何单位不得以无收入为由不上报报表。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一)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市要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要求,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遗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总局已把这项目工作列入2009年度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总局19号令要求,各市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总局19号令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省局。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项目不适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地税发[2009]43号)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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