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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门深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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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和《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支出管理,积极开展结余资金清理工作
  预算支出进度缓慢,省级部门结余资金较大已成为当前预算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影响了预算编制、执行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省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出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支出进度。要对本部门单位结余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从预算编制、执行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问题症结,努力提高预算完成率。
  二、加大统筹安排结余资金使用力度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要编入部门预算,与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对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推迟在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对项目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使项目终止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可优先用于部门当年新增支出或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作为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省级部门,不得向省财政申请追加新增支出项目。
  三、严格执行“四挂钩”办法,加大结余资金处理力度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安排与省级部门结余资金挂钩的机制。对财政拨款累计结余逐年增加的省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省财政按不低于累计结余资金增量的30%核减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结转两年仍未使用形成的剩余资金,由省财政厅予以收回,调整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二)建立结余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5月和11月,省级部门要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当年6月、12月进行通报。
  (三)建立消化结余资金激励约束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快,累计结余和当年结余较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的省级部门,省财政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新增支出项目时优先予以考虑。对消化结余资金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部门,除按规定扣减相关资金外,对部门提出的下年度新增支出一般不再安排。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部门应加强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各部门不得将资金转入实户或下属单位账户,隐瞒、虚报结余资金支出。
  对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省财政将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并按本通知要求将结余资金清理结果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
  附:省级部门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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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部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检查工作 吉财监[2014]95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