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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投[2010]69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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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发展改革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以及《上海市人民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精神,为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简化审核程序,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对工业投资的预测、判断,正确引导投资方向,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范围
  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第13到第43共三十一个大类,即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二、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分工
  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简化审批程序,管理重心下沉”的精神,除了国家规定需省(市)级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以及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工业项目均下放到区县及市政府授权的各类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我委受理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范围,详见《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三、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
  各级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主动服务企业,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审核程序。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政府部门仅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主要审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要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各级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管理流程,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企业。
  2.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淡化权力意识,强化服务意识,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备案项目要抓紧办理,在沪府发[2008]33号文件规定的备案工作时限的基础上,尽量争取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3.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宏观调控。
  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我委建立了“上海市工业领域投资项目备案”平台(http://www.sheitc.gov.cn—网上办事—在线受理—产业投资处),企业可通过该平台进行网上在线备案。我委办理备案手续后,将备案信息纳入市发展改革委的“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10.107.99.1/gdzc)。各区县经委(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办理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后,均应将备案信息纳入该系统,以便我委对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预测,并向全社会发布行业投资信息。备案信息纳入该系统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贴息、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
  4.建立跟踪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各级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要建立跟踪制度,加大协调力度,推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并与统计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督促企业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同时,要做好投资预测工作,为全市投资走势判断提供基础材料。
  5.建立后评估制度,提高投资质量。
  各级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对当年建成投产的项目,要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节能、规划、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对新征土地的项目,要按照土地出让协议的有关条款,评估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率。
  四、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确认可以免征进口设备关税。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重申如下:
  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的规定,需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具体确认程序见附件3。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获得备案意见后,可直接报我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具体确认程序见附件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2.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3.50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doc    
附件4.5000万元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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