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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11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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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0]1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为船舶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并在船舶交易完成之后向交易双方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属于重要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其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请你市按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报批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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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鲁价费函[2016] 2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