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证监函[2002]20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8-6
实施时间: 2002-8-6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你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政策的请示》(社保基金会投[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股权公布及其变动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义务了解其各投资管理人所持股票的情况并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按照《证券法》第41条、第79条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即《证券法》第42条的规定);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单个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亦有义务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在对该公司股票进行买卖时遵守《证券法》第42条的规定。
  二、关于新股申购规模上限设置的问题。投资管理人将社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其申购规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发行人招股文件对该投资管理人申购规模上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网下配售定金申购的问题。投资管理人将社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其定金或申购款的缴纳按照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社保基金的账户及委托过程中的非交易过户问题。我会已在《关于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账户、交易席位及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146号)中答复你会。
  五、关于交易佣金问题。请按照我会与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 沪府发[2020]3号 2020/8/25
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49号 2017/11/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黔府发[2020]14 2020/9/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财]办]发[202 2024/5/6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政府国有 川财资[2024]92 2024/10/1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9]49号 2019/9/10
关于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财社[2024]10号 2024/3/8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国务院国 2009/6/1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 宁财[办]发[202 202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