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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税协发2010第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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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发挥等级评定的积极作用,鼓励事务所做强做大,根据中税协关于等级评定的要求,考虑我省行业发展的实际,省税协对《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把我省注税行业做大做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第三条 实行自愿参评原则。设立两周年以上的事务所方能参评。
  第四条 A级事务所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省税协负责评定A级、AA级、AAA级,评定结果两年内有效。AAAA级、AAAAA级由中税协负责认定。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评定。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五条 考评标准包括:执业资质及经营规模,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及其它工作完成情况(见附件1)。
  第六条 按年经营收入和注册税务师人数分别申报不同的等级。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5人以上的可申报A级;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7人以上的可申报AA级;年经营收入8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的可申报AAA级。事务所在申报等级时注册资金须符合办所标准。
  第七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评定标准的细化项目进行评分。符合申报条件,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方能评为相应等级。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八条 事务所等级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省税协委托市、州税管中心进行初审。
  (一)参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州税管中心报送参评资料。
  (二)市、州税管中心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对申报事务所做实地综合考评;
  2. 走访委托人或向委托人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2),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3. 征求当地税务机关意见;
  4. 写出考评报告;
  5. 对参评单位进行初审,对照条件研究评定,签具意见上报省税协。
  (三)省税协组织具体考评。
  (四)符合考评标准的事务所候选名单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半月内无异议,由省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并抄报税务机关。
  (五)按相应等级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和省税协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事务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事务所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3);
  (二)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备案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近两年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近两年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六)其它证明资料。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条 每年对新申报的事务所评定一次。已获得等级称号的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需重新申请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省税协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结合年检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即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省税协对获得等级认定的事务所,在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省税协等级评定工作不向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评定的等级所两年内继续有效,新申请的等级所按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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