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1994]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1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在新税制的运行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的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月销售额1000元调整为600~1000元。各地、州、市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下列货物暂按农业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原木连续加工的板、枋材;
  (2)中药饮片;
  (3)茶叶;
  (4)分割肉;
  (5)鲜牛奶(包括经杀菌、包装等简单工序加工的鲜牛奶)。
  三、经简单加工的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面条等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 2002/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 京国税发[2006] 2006/10/2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 2017/7/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桂国税函[2006] 2006/3/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 沪国税流[2000] 2000/12/26
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财办会[2016]27 2016/7/4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1993]财会明电 1994/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 京国税发[2004] 2004/1/1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椰子、香蕉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19/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 津国税流[2000] 20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