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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0]6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9-20
实施时间: 2010-9-20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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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与体现。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纠正审计揭示的问题,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虽然不断采取措施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审计整改工作总体来看仍有待加强。一些审计机关重审计发现问题轻审计整改落实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单位和领域屡审屡犯、边审边犯、屡禁不止的现象还没有消除。审计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和纠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努力形成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对于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审计整改措施,认真及时加以整改,并在审计整改专题会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要在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归纳后形成综合审计整改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必须严肃整改的审计事项,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批示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在领导批示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对于一般性审计项目,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并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涉及到重要问题时由审计机关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改、财政、国资、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助。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审计机关应在被审计单位整改过程中及完成后等环节进行审计督导、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估审计整改工作成效。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五)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公告制度。
  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三、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一)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对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
  (二)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努力树立审计权威。要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审计机关应定期分类汇总和通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责任。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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