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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关于印发《吉林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0-6-24
实施时间: 2010-6-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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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
  吉林证监局 吉林保监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地为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服务,更好地为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服务,更好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省政府决定实施“吉林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吉林100工程)。吉林100工程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专业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推进。具体方案如下:
  一、100户企业选择的标准及条件
  (一)入选企业基本条件
  1、已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业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
  3、资产质量好,负债比较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有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4、企业的行业地位或者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企业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不良纪录。
  (二)入选企业财务标准
  1、企业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4、公司盈利状况良好,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三)入选企业优先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入选。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的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二、100户企业选择的程序及管理
  (一)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企业首先向所在地市(州)政府金融(上市)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复印件及公司章程;近二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其他要求填写的信息。
  (二)逐级申报审核。各市(州)政府金融(上市)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认定,将企业相关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省金融办会同市(州)金融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听取企业负责人上市规划和工作安排,并形成审核意见。
  (三)联席会议批准。省金融办形成审核意见后,定期召集上市培育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统一研究。企业申请经联席会议批准后正式纳入吉林100工程。
  (四)实行动态管理。对吉林100工程入选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育企业按照核定标准与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相对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已上市和淘汰企业产生的空缺定期进行补充,使吉林100工程企业数量动态保持在100家,调整周期为一年。补充企业标准和程序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100户企业培育的重点内容
  (一)推进企业改制进程。100户企业中没有改制的企业要拟定改制方案,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并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尽快进行改制。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及相关上市要求进一步规范,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拟改制和需要进一步规范的企业,要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和进一步完善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要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有关要求,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四)规范管理。按照上市公司标准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的决策体系、先进的绩效考评体系、完整的教育培训制度、规范的用人制度、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建立风险监控体系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五)完善上市条件
  1、强化企业发展主业意识,提高企业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企业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要保持独立性。提高企业持续盈利能力。
  2、企业认真履行维护公司法人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守法诚信,勤勉尽责,切实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负责。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
  3、对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明确资金投向。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4、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100户企业培育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大培育工作力度
  1、省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地区和各部门推进实施吉林100工程,协调联系培育企业和证券中介机构,指导培育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培育协议。组织开展企业与券商对接会、培训会、融资洽谈会,指导和协助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融资,落实相关奖励政策,承担其他培育日常工作。
  2、吉林证监局。做好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报备、验收和督导工作。负责检查证券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在合法合规情况下,为证券中介机构提供工作便利。加强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协调,争取我省企业在材料申报、发审、过会等方面得到重点支持。协助省政府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和申报等工作。
  3、各市(州)政府。明确本地上市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本地企业上市工作。负责本地企业推荐和初步评估工作,协助指导企业完成改制上市,出台地方相关扶持政策,并一户一策指导帮助企业及时解决改制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省有关部门检查当地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
  4、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落实省政府相关政策,开辟绿色通道进行帮扶。在企业改制、变更、登记、项目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资金投入、政策优惠、人才引进、风险防控、行政审批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5、证券中介机构。协助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衔接,为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企业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定期向金融主管部门汇报企业辅导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吉林证监局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监管。
  6、相关企业。积极研究和推进改制、规范及落实相关上市条件等事项,主动配合政府、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上市培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协议落实各项条款。积极参加金融办组织的与券商对接会、上市培训会、融资洽谈会等活动。定期向金融主管部门报告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协助建立保荐机构业绩档案。
  (二)推进改制,落实优惠政策
  1、100户企业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时,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
  2、100户企业为上市进行改制和对相关资产、资源进行整合规范过程中,涉及到的一次性的地方税收及中央税收地方留成问题,由当地政府按照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妥善解决。
  3、100户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以改制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补助给企业。
  4、100户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100户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优势,搞好专业服务
  1、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延伸服务。保荐机构应当与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标准的企业签订改制辅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在获得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后报送省金融办。辅导期内,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在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问题诊断的基础上,积极协助企业进行整改,帮助企业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直接投资、市场开拓、技术引进、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帮助。
  2、开展股权投资。针对100户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吉林100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加快其成长壮大步伐。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优化股权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3、支持设立金融服务联盟,实行专业化配套对口服务。根据企业培育工作需要,鼓励银行、证券、信托、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直投公司等机构按“自愿、协作、专业”的原则在省金融办指导下,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建立起企业与联盟一对一的金融服务关系。每一个金融服务联盟可有几个金融机构参与,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定向辅导和其他金融服务,促使培育企业尽快达到上市的标准和条件。一个联盟可服务多个企业,一个企业只选一个服务联盟。
  4、银行融资配套服务。鼓励银行对培育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对融资额大的项目,开户银行要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服务。同时,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网络资源和人脉优势,为100户企业与域外金融机构、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搭建长效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定期在发达地区开展金融服务企业活动。汇总100户企业资金、股权投资、技术、市场、管理、人才等需求情况,通过省内银行机构在发达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等地区系统内银行机构寻找相应客户资源,为企业开展对口务实合作提供帮助。
  5、开展上市知识培训。省金融办和吉林证监局联合各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托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和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对100户上市培育企业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推动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培训内容主要以涉及企业上市流程的理论和操作为主,包括政策解读、相关法律、财务策划、上市保荐、金融创新等方面。培训对象主要针对培育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高管以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五、100户企业培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上市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为第一召集人,省金融办主任、吉林证监局局长为第二召集人,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经合局、国税局及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省企业上市培育日常工作。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开辟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结合各自职能,对吉林100工程入选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进行帮扶。省金融办会同吉林证监局及时通报国家相关政策,做好上市培育企业的辅导登记,及时向国家申报完成辅导企业,沟通协调国家证监会加快对申报企业开展发行审核等工作。
  (三)形成月度调度机制。负责辅导的中介机构和培育企业分别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政府金融(上市)主管部门上报上市培育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政府金融(上市)主管部门汇总当地情况于每月7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方情况形成月报,向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通报。
  (四)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定期听取有关方面工作汇报,检查督促上市培育工作,协调解决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情况,可随时提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召开会议。联席会议成员间要加强日常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沟通掌握企业培育动态情况,加强工作协同,及时协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企业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六、其他几项主要工作
  (一)100户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对接。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证券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项目融资咨询、投行和上市辅导等业务。定期召开证券中介机构与企业的对接会,选择一批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证券中介机构,与100户企业开展对接,对接双方签署培育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强化保荐机构责任,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在我省开展业务的保荐机构业绩档案。
  (二)对100户企业给予经费扶持和奖励。一是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一次性为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如企业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材料,企业退还补助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二是对以买壳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省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一次性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100户上市培育企业改制、培训、辅导以及相关考察、交流、学习等工作,对培育工作成效突出的机构、人员进行奖励。
  (三)对在我省开展上市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和监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及时通报和表彰优秀中介机构,并对培育工作突出的证券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同时,探索中介机构培育工作的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有关部门应配合吉林证监局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通报,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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