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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0]2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8-13
实施时间: 2010-8-1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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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3年以来,我省开展国企改革、社保并轨试点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大批劳动者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部分人员实现了稳定就业,仍有部分人员处于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状态,随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将增加。各地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当地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本着促进就业为先、保障生活为辅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作用,落实失业人员的各项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明可到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凭相关证明,可一次性申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三、积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人员,要积极鼓励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从2010年起即时达到“4555人员”(女45周岁,男55周岁)灵活就业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至退休,企业招用的“4555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延长至退休。
  四、对失业人员实施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各地要根据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适合失业人员特点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应进一步加强对“4050以下失业人员”的培训,积极免费为其推荐工作,实现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对于两次以上为失业人员推荐适合其特点的工作,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五、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仍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0号)的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各地要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吉人社失字〔2009〕7号),对困难企业进行严格界定,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方面的支持力度,对于应裁员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应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支持。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充分发挥市级统筹作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的调剂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作用,形成地方政府筹集为主、市级统筹基金调剂为辅、省级有限调剂为补充“三位一体”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作机制。在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市级调剂、省级调剂补充后仍有缺口的,地方政府可采取银行借贷、财政贴息,利用逐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偿还等办法,确保失业保险金应发尽发。
  八、进一步加大失业调控工作力度。各地要认真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进行调查统计,搞清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搞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测算,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不同年龄段失业人员的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加大失业调控工作力度,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社保并轨试点、国企改革、大集体改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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