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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0]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9-10
实施时间: 2010-9-1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7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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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切实解决束缚工伤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目前工伤保险县(市)级统筹存在的覆盖对象少、扩面征缴难、基金作用发挥不充分、化解风险能力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大局和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的高度,把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1年1月1日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正式运行的工作目标。
  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按照“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原则,实现“六统一”目标: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具体要求是:
  (一)工伤保险基金在市(州)范围内统筹,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二)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可以根据实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现场勘验、调查和送达。工伤认定程序和使用文书等规定不变。工伤医疗机构资格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继续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经办服务工作,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全额上交市(州)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五)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县(市)政府仍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直接责任人,要做好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
  (六)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市(州)“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七)省煤炭系统按现有模式运行,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三、实现市级统筹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安排。
  1.2010年8月,各统筹地区完成调研、论证、测算,制定工作方案等工作。
  2.2010年9月,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完成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起草工作,制作有关流程,开发软件,业务培训等工作。对历年来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3.2010年10月,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将实施办法提交政府审议后报省人社厅,由人社厅代省政府进行批复。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对历年来已认定完结的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未完成认定的案件要明确移交程序和办法。
  4.2010年11月—12月,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完成市级统筹试运行工作。县级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市(州)账户,并转入财政专户。
  5.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正式运行。
  (二)工作要求。
  1.为保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各市(州)要成立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并推动各项工作开展。要明确市、县两级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有力的保障。
  3.各地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4.要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保证全年扩面任务的完成。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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