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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10]3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9
实施时间: 2010-3-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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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州、县(市)经营建筑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外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保证《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28号)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通知》要求,加强对跨地区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在我省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国税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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