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社保发[2003]5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及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社保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087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341元)。因此,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
  二、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
  四、特区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宝安、龙岗两区工伤保险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缴费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比例逐月缴纳。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000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五缴 2005/5/18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 长府办发[2008] 2008/2/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 苏人社发[2025] 2025/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2024 榕税函[2024]42 2024/4/1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 2017/1/1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 1999/1/4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数据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社保中心函[200 2009/3/3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7/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规[2021]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