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将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0]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文时间: 2010-3-29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纳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㈠缴费基数。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㈡缴费比例。在职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4%,具体为:
  ⒈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14%。其中,10%为基本医疗保险费,2%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为个人缴费部分。
  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的比例为12%。其中,10%为基本医疗保险费,2%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本人、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为2%。
  ⒊领取养老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应当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个体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城保办法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㈠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按照14%比例缴费,也可以按照8%比例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㈡个体参保人员要求补缴2010年10月1日之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关于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53号)的有关规定,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补缴费比例为8%。
  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中办理一次性补缴费的超龄人员;以及《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中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按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一调整为按14%比例缴费,并按照城保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㈣2002年8月原市医疗保险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1号)于2010年10月1日予以废止。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 国办发[2008]11 2008/10/2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 陕政发[2002]58 2002/11/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 渝府发[2009]29 2009/3/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 津劳局[2004]64 2004/1/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京劳险发[1999] 1999/1/1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 津劳局[2004]13 2004/1/1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关于参加我市住 沈劳社发[2007] 2007/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吉政办发[2009] 2009/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 黑政办发[2009] 2009/2/26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 青住金字[2010] 20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