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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0]17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8-4
实施时间: 2010-8-4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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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青海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三农”发展的意见,规范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我省农牧区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通过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和建立规范有序的农业保险工作制度,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引导农牧民利用保险手段抵御自然灾害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确保农牧民能够在农牧业灾情发生后及时得到保险补偿,帮助农牧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活动,为全省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向参保农牧民提供保费补贴、进行保险宣传等措施,积极引导广大农牧民参加农业保险。以经济手段为主,坚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市场手段并举,通过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为广大农牧民提供优质农业保险服务。
  (二)市场运作。依托商业保险机构的市场化经营,转移农业生产风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分保、共保、再保等市场化手段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防止风险在内部聚集。
  (三)自主自愿。要不断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农牧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进一步增强农牧民保险意识,让农牧民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要积极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放大效应,把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补贴险种及区域
  确定省农牧部门(林业部门)要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及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确定我省需纳入保费补贴的农业生产品种、生产区域及生产数量,并根据其生产风险特点提出需保险保障的风险点。需补贴的险种和区域范围要根据省财政状况及农业生产需求逐年扩大。要鼓励整县整地推进农业保险。充分利用费率杠杆,鼓励集中养殖户、种植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大田相连种植户联合投保。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要根据全省实际,积极开发符合青海“三农”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向农牧民提供保险服务。重点对小麦、油菜、马铃薯、青稞、蚕豆等大田种植物,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羊、牦牛等养殖业保险进行补贴。同时,要借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对森林保险进行补贴的措施。
  四、保障程度
  遵循“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原则,合理设定各补贴险种的最高赔偿限额。通过补偿农牧民直接物化成本,保证发生保险事故后农牧民能够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活动。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以满足农牧民基本生产的保险需求。
  五、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农业保险经营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并使用相关农业保险险种的条款费率。保险条款要求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达简洁明了,保险责任符合实际需求。保险费率要根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同时要充分考虑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利用费率杠杆、差别费率对风险进行科学管理。
  六、经营模式及承办机构选择
  农业保险采取自营模式,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自行控制风险、自行承担盈亏。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从省内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条件允许时,可选择多家公司共保,以利于分散风险。鼓励各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加强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银行利率和保险费率的杠杆机制,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七、保费收取及保费结算
  (一)保费收取
  农(牧)民自筹部分保险费由农业保险开办地区政府组织农牧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人员共同收取,并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交至当地保险经营机构。
  (二)保费结算
  省财政按照保险计划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经营机构;各县(市)按照保险计划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划拨各地保险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坚持执行见费出单制度,各级财政补贴及农(牧)民保费未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若有结余,缴回财政进入农业保险基金;如有不足,由各级财政补齐。
  八、理赔服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农业保险的理赔服务工作,通过优质的理赔工作,切实保护参保农户利益,并有效带动农户投保积极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做到理赔程序公开、理赔标准公开、理赔结果公开、理赔到户。保险公司要严格按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变更赔付标准;要创新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机制,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缩短理赔时限,使赔款能够尽快到达受灾户手中;要建立农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关心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一旦发生大面积灾害或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九、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承担农业保险发生的巨灾损失;在财政资金下达前,代垫财政保险补贴资金。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上年度各级财政农业保险补贴结余,基金产生的孳息,其他资金等。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牧(林业)、保险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工作保障措施
  (一)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气象局、省金融办、省保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县要相应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应部门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以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协调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保险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我省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研究农业保险的开办区域、财政补贴险种、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补贴金额、分年度工作目标等。2研究我省开展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研究制定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措施、保费补贴措施、对承办机构的鼓励措施等。3研究我省农业保险的工作机制。4研究我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应对措施。5审核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方案。6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进行组织协调。7对各地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8协调研究其他农业保险重要事项。
  各州(地、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推动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和农牧民应缴部分保险费的收取工作;(2)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引导农牧民自愿参加保险;(3)协调解决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问题。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职责
  1省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政策,确定补贴预算金额,并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筹集、管理和监督;督促地、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划拨。
  2省农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确定补贴地区、补贴品种;做好保险品种的防灾、防疫,对承办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对病死保险牲畜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测重大灾害、疫情。
  3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公司准备相关农业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监管,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保险公司为开展农业保险服务设置机构网络的,及时按规定予以审批。
  4保险经营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积极主动做好宣传,提高服务水平。要完善保险费率厘定机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为地方农业发展提供有力风险保障。制定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发布。发生气象灾害后,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情况。
  6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农业保险效益评估办法。
  (三)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在农业保险开办地区乡、镇,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农机、农经、畜牧兽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发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销售渠道和营销队伍。通过建立农(牧)区保险服务站点或组建农村保险协保员队伍,负责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保费收取、投保清单编制等基础工作,借助农牧基层网络提升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农业保险考核机制
  开展农业保险的推动措施、目标及效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落实责任。对农业保险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承办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要对基层经办机构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确保工作不走样。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动员试点范围农(牧)民及合作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为推进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七)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注意培养一批懂农牧业生产知识、懂保险经营的专业人才队伍,充实加强农业保险业务力量,保障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发展。要注重整合社会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由农牧、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的农业保险技术专家团,负责农牧技术指导和重大灾害及疫情后及时介入,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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