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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部门预算单位2009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评[201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13
实施时间: 2010-5-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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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评[2010]1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加强预算绩效,今后省直各部门每年都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省直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自我评价(简称“自评”)以及省直各部门在自评基础上有针对性开展的绩效评价。为做好2009年度省直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现就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绩效理念。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化解财政压力,而且有利于督促各用款单位自觉加强内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无效支出、盲目支出行为,遏制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提高理财水平,促进廉政建设。请省直各部门认真学习《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评〔2010〕1号)精神,既要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有充分认识,也要对此项工作的前景充满信心,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绩效评价工作,通过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增强绩效意识,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开展绩效评价。
  二、加强领导及经费保障工作。省直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力量,根据单位内部职能分工安排有关业务、财务等骨干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评价工作。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直各部门每年可在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中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培训、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等费用支出。
  三、严格评价工作程序。此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直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应督促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我厅各有关业务处也将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交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1、确定评价项目。省直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09年执行的项目中至少选择一个专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选择的项目资金不低于部门专项资金总量的10%。所选项目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统计评价处。
  2、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项目后,省直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及其他与评价工作有关的事项。
  3、设置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是评价工作的关键,直接影响到评价工作的质量,省直各部门应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一是除应用通用(共性)指标外,还要采用反映项目特性的专业(个性)指标,形成评价项目的指标体系;二是评价指标要与申报的绩效目标有密切相关的联系,能够体现绩效目标的特点,真正反映出项目的绩效水平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三是评价指标要能够量化测算,能够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和评价。
  4、开展评价工作。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以及设置的评价指标,通过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或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查、询查,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
  5、填写绩效评价表。省直各部门应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绩效自评表及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形成部门绩效评价表和绩效评价报告,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详见附件1、3)进行填写。绩效评价表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绩效评价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要反映项目绩效,又要反映存在问题。同时,绩效评价报告要抓住要点,突出对项目的“评价”,突出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切忌写成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
  四、评价材料报送要求。省直各部门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材料报省财政厅统计评价处及相关业务处各一份,同时将电子文档传至jt0918@。报送的材料包括:1.报送评价材料的正式函件,并说明组织开展工作情况;2.部门绩效评价表及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3);3.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4.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项目资金拨付批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评价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对省直各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评选,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未按时完成评价工作,或评价材料报送不全的部门,视同绩效不佳,届时我厅将视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项目进行复评。同时,此次评价工作的情况将作为省直各部门2011年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省直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统计评价处联系(联系人:蒋涛,林静怡 电话:0591-87097664,87097632)。
  附件:1.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略)
  2.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编写说明(略)
  3.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略)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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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76号 200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