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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行他字[2006]12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6-12-28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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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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