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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非税[2010]1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8
实施时间: 2010-6-2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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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五、《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自2010年7月1日废止。
  附件:1.云南省往来结算票据票样(手工-机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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