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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1998]57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8-11-28
实施时间: 1998-11-2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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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广东、福建、海南、四川、云南、江苏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分行,深圳、厦门、大连、青岛、苏州、宁波、珠海、汕头市分行:
  自1996年《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外资银行已普遍聘请外部会计师进行了年度审计。审计工作的质量不断得到提高。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银行业务水平、工作经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为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规范工作标准,总行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转发你分行辖区内外资银行实施。
  一、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业务的审计。在中国设有一家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批;设有两家及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外资银行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或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应同时报送总行和分行。
  二、对有关审计内容的要求
  外部会计师除了须对外资银行的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外,还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中审计范围第(二)部分的六项内容进行审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地注册机构的资本充足性
  外部会计师应对在中国注册的独资、合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进行审计。外部会计师应按照1996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之附件2:《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的规定,审计外资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资本充足率是否准确。
  (二)外资银行的资产质量
  外部会计师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的规定,对外资银行贷款的分类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
  外部会计师应按照199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要求,对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聘请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评审
  对聘请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评审工作由审批单位及时进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批的,评审报告于会计师报告和建议书出具后六十天内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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