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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综[2010]1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12
实施时间: 2010-3-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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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用“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样式及说明详见附件1),“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及各用票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严格贯彻落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对原票据限定时间进行清理登记和核销(核销申请表详见附件2)。同时,要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重新对用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并于票据正式启用前15-30天内将票据发放到用票单位,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新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要实行定期限量领购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登记、保管与核销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行为。对于违规行为,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略)
  2、陕西省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略)
  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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