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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0]20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9-21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0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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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地税函[2010]22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核定全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本批复核定的全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共18种。每种发票工本费的规格、联次、单位、对印刷厂结算标准、对纳税人的收费标准等详见附件。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价费字[1990]228号)规定,全省地方税务冠名发票工本费标准由你局按照下列计算公式核定:单位工本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其中: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损耗率不超过10%。全省地方税务冠名发票工本费核定情况同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本批复所列18种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对纳税人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如在本批复所列18种地方税务发票之外增加其他不同规格的地方税务发票,其工本费另行报批。
  四、各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有关规定,上述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期为5年,执行期满后重新报批。
  六、本批复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鄂价费[1999]191号、鄂价费[2004]225号、鄂价费[2005]227号规定的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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