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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0]1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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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保证党和政府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措施贯彻落实。根据《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精神,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出售(出租)给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林(垦、煤)区改造住房以及国有工矿区改造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十分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把它作为重要的民生价格管好管实,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房住,住得起房。
  二、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价格成本公开,在确定销售价格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核的价格成本进行确定,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商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其购买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考虑到现阶段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各地在核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对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超出2元的(含物业服务费)部分应实行政府补贴。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可参照相似地段、相同结构、相近居住条件的出租住房市场租金不超过70%的水平确定。
  四、将城市棚户区、林(垦、煤)区改造住房、国有工矿区改造住房以及“两限房”的销售价格纳入保障性住房价格的管理范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这类住房销售价格。
  五、认真清理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涉及保障性住房从项目规划、立项、征地拆迁、施工建设、销售全过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文公布各种收费的减免优惠政策,并抓好跟踪监督,确保应实行的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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