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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仲裁机构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107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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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仲裁机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省仲裁委员会性质不一,结合各市仲裁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同意广州、汕尾、云浮、湛江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余各市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明确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情况下,各地仲裁机构应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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