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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0]8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7-24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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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今后,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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