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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在自治区境内跨市县开具问题
发文文号: 新地税征字[1995]01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6-15
实施时间: 1995-6-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4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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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新地税征字[1994]022号《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我区缴纳地方税的用票人,不得擅自跨市、县携带、开具发票”的规定,是指用票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到外市、县开具。
  (二)对于领购“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运输业户,在自治区境内跨市、县运送货物,确需携带空白发票到运费结算地填开的,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出具载明结算地点、携带发票种类及份数、缴销发票期限等内容的许可证明(式样附后),用票人持许可证明携带所批准的空白发票到结算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填开使用空白发票。用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核验手续。
  (三)对于长期或一个时期外出在我区某一市、县从事公路货运经营的固定业户,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购发票时,用票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四)在我区临时从事公路货运经营的单位、个人和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固定运输业户,在结算运费时,由其出具运费结算证明,向结算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我区地税系统管理的其它普通发票确需跨市、县使用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用票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自治区境内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使用许可证明
相关附件:
自治区境内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使用许可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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