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4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申报程序
  (一)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并在资金申请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资金申请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
  (二)节能服务公司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附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报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符合以上申报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享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三、本次申报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和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资料(改造方案简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均可)
  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1份。附件电子文档请到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jj.cq.gov.cn/qdgy/dtgy/jnjh/)、重庆市财政局网站(http://cqcz.cq.gov.cn)“财政公告”栏目下载。
  四、报送时间
  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的,概不受理。同时请各节能服务公司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需求计划(附件3)。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要求
  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要求附件
相关附件:
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要求.doc    
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要求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合同 琼教基[2013]95 2013/6/9
关于印发《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粤财工[2011]54 2011/2/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合 辽财企[2010]96 2010/11/22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 粤经信节能函[2 2013/3/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内财工[2013]13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