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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0-11-3
实施时间: 2010-11-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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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审计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担保机构、典当行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运作,有效掌控各单位的财务状况,根据对审计中介机构名单实行两年一认定的原则,我局拟开展2011-2012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一)担保机构财务审计;
  (二)典当行年终经营状况审计;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财务审计。
  二、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厦门市工商局注册,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
  (二)成立满3年,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服务业绩,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三、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1份正本、4份副本),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人数、近3年(2007-2009年,下同)审计业务项目数量、近3年审计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数量(附明细)、近三年执行资产清查项目数量(附明细)、近3年审计业务收入情况(附缴纳会费发票复印件)等;
  (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三)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五)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近3年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表彰、表扬情况(附有关文件或证明);
  (七)近3年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次数;
  (八)近3年被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行政关注函次数;
  四、申报时间、地点
  时间:即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
  地点: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企业处(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909室)。
  联系人: 林菲 联系电话:53959561
  五、公开认定
  本次认定工作将在市经发局纪检组的监督下,采取资料审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形式。由认定评议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打出评议分数,结合实地考察,最终确定2011-2012年度审计中介机构名单。各中介机构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
  六、其它事项
  (一)本次认定的审计中介机构有效期2年。被认定的审计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我局,未报告者取消当年审计资格。
  (二)申报材料需装袋密封,密封袋须加盖公章并标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提交市经发局企业处编号登记,申报材料将不予退回。
  (三)本次认定活动相关事项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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