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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费[2010]2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3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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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民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捐赠票据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捐赠票据为发票制式三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帐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存根联(蓝色),捐赠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防伪团花图案。票据规格为190mm×101.6mm。
  三、捐赠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再替代作为捐赠票据使用,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五、凡使用捐赠票据的各级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式样)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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