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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核定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25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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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依据呼和浩特市国税局的请示以及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税负测算资料,经研究,将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支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区局将根据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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