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教[2005]1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3-24
实施时间: 2005-3-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2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
  《关于认真做好今年春季中小学“两免一补”工作的紧急通知》(赣财教[2005]5号)、《关于预拨2005年度“两免一补”补助的通知》(赣财教[2005]11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2005年“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05]12号)等文件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确保该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杂费项目及标准
  1、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项目及标准项目为杂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
  2、贫困地区农村“一费制”免杂费项目及标准按照“一费制”收费标准,扣除课本费、作业本费后作为免杂费项目及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5元。
  3、城市免杂费项目及标准项目为杂费、水电费、电教实验费、上机费。杂费标准为校址在县城所在地的学校(含国贫县的县城所在镇、县级市、区和工矿区),小学每生每学期3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5元;校址在各设区市所在地的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元。
  由于目前水电费、电教实验费、上机费收费标准是由县级和设区市价格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各地标准不一。为便于清算,对这三项费用减免作如下统一规定。
  水电费按照生均每学期12元的标准确定。
  符合条件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电教、实验费和上机费。电教、实验费按照生均每学期10元,上机费按照生均每学期45元的标准确定。
  4、2004年秋季实行新“一费制”11个县(市、区)免杂费项目及标准项目为杂费。
  城市免杂费标准为: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1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60元。农村免杂费标准为: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75元,3-6年级每生每学期9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10元。
  各地应严格按标准将所收杂费如数退回给已交费的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并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他们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
  二、“两免一补”经费落实使用及进展情况上报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周密组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做好“两免一补”工作。为了解掌握各地“两免一补”经费的落实使用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对“两免一补”经费进行清算,请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在3月底以前将本市范围内(含省直管试点县)2005年春季“两免一补”经费的落实使用及工作进展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同时填写上报“两免一补”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表1-6)等。在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同时,请将有关文字材料及表格放在财政部门的内部网上。
  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花名册(表式见附表7)由学校组织填写,并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两免一补”资助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川府发[2016]9号 2016/2/29
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文字[1998]24 1998/4/3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农改[2008]25 2008/7/2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城区义务 闽价费[2012]23 2012/6/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全面改 陕政办发[2016] 2016/8/2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 沪教委财[2012] 2012/9/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贯彻省财 成办函[2013]12 2013/6/28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黔府办发[2009] 2009/6/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 桂政办发[2016]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