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0年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综[2010]14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3-5
实施时间: 2010-3-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8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06年、2007年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仍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金额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数不相符等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精神,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做好2011年资产预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2010年3月31日前登记在册并纳入2010年度部门预算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拨款机关团体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对象。
  二、清查范围:以2010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为基准,对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点、核实、登记,要求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务账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符,确保正确、真实、完整反映单位资产状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
  三、清查时点:2010年3月31日。
  四、清查步骤:
  1、各单位开展自查,自查主要内容为:
  (1)账务清理。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对2010年3月31日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金额与资产管理信息系信息统进行核对,填写《固定资产数据核对表》(附件1)、《固定资产数据核对资产明细表》(附件2)。通过账务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财产清查。即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及往来账的清查。固定资产应以3月31日财务报表与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相符的金额作为清查依据。
  (3)对盘盈、盘亏、报废资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办[2007]19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821号)及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请示》公文处理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91510号)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审批。
  (4)整改完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省、市各项政策法规,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特别是单位财务固定资产账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分类明细核算的,要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并定时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实物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2、各单位及主管部门按资产清查要求,分两个阶段完成清查工作。第一阶段:在5月30日前完成账务清理及财产清查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及财务账中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在差异的审批。第二阶段:8月30日前完其他要求核销的资产上报工作及形成自查报告(对长期投资及其他货币性资产的核销,需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资产清查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等。
  3、各单位将自查报告、资产核对表(《固定资产数据核对表》、《固定资产数据核对资产明细表》)、报批资料(《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汇总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对外投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明细表》(附件3))等清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本部门清查情况进行总结,加盖公章后,按阶段分别于7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4、各单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清查后上报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2)清查后上报的资产盘亏及货币性资金核销,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5、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就资产清查工作开展专项抽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核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6、市财政局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表彰;完善相关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此次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清查工作要高度负责,落实专人,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2、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整理清册报批,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清查结果,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工作,调整或补登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使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3、加强督查。各主管部门除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外,还应负责做好对本部门下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清查结果的初审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对清查完成以后发生的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做好系统数据更新等工作。此外,应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本部门所属各单位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确保各单位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附件1:固定资产数据核对表
  附件2:固定资产数据核对资产明细表
  附件3:对外投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 京财资产[2012] 2012/1/4
关于做好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办计字[2007]46 2007/4/2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 沪财教[2007]3号 2007/3/16
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 2007/5/1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 津财会[2017]12 2017/9/1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 苏财办绩[2007] 2007/3/1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 黑财资[2022]68 2022/9/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沪财教[2012]33 2012/6/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皖财资[2023]39 2023/4/28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1号 2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