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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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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277号)及《杭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实施意见》(杭总工[2010]82号)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杭州市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基本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基本政策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部门:
  杭州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除工会拨缴关系不属本市外),均需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征收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征收工会筹备金。
  二、征收标准
  (一)对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
  (二)对应建未建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筹备金,并由工会部门督促其建立工会组织。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缴费单位,按原批准的规定标准拨缴。
  地税部门代征部分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本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口径计算。
  缴费单位开业或者设立起始时间以税务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报与缴纳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按月(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代征前已按月缴纳的缴费单位,继续按月申报缴纳;其他及代征后纳入的缴费单位按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四)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纳主体。参加联合工会或集团公司、总机构工会、系统工会的缴费单位,也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纳主体。从外地搬迁到杭州的企业或在杭的分支机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搬迁地或总机构所在地,尚未转入杭州的,并已在搬迁地或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工会经费的,凭有效证明,报工会部门批准后,暂缓征收工会经费。
  (五)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统一缴入国库,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它事项
  (一)费种、费率登记由规费管理处会同局信息中心统一处理。
  (二)新增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种、费率由市总工会统一提供给我局,原征收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因建立工会组织,需改征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通知我局后再作调整。工会提供各类名单由规费管理处按分局辖区予以划分后每月以电子邮件形式分送各分局;新办、变更或注销的缴费单位名单由纳税服务局每月向规费管理处提供,由规费管理处送交市总工会。
  (三)误征退库由分局参照其它规费办理退库手续。
  (四)每月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入库明细由信息中心、规费管理处负责向市总工会提供。
  (五)每月的催报催缴工作由各分局比照其它税费进行;缴费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分局提供名单清册、金额等资料报规费处统一移交市总工会处理,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五、工作要求
  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各分局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要坚持税费并重原则,在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业务培训和业务辅导的基础上,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组织并征缴好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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