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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2010]15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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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和以“新药港、信息港”为重点的“一号工程”建设精神,大力推进“新药港”建设,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确保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经市政府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的企业必须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3.申请项目必须有企业自筹资金作为保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4.申请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5.申请项目的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资助范围:
  (1)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或技术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2)与产业化相衔接的研究开发项目。
  (3)杭州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资助标准:
  (1)研究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产业化项目:重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及GMP投入的7%给予资助。我市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方面的产业化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2%。
  (3)杭州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资助比例可再提高5%,资助资金上限可不受限制。
  (5)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其他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6)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程序。
  1.立项申请。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受理企业的立项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2次以上项目申报。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申请相关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含电子版)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申报资料。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书》;
  (2)《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3)证明相关项目实施进度的证书、证件等;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提供如实反映其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报告。同一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财政资助,特殊情况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分2期资助,并提供截止到申请时的审计报告。
  3.项目评审。由市经委、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基本要求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验收),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等组织现场评审(验收)。根据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投资规模、生产条件、产业化前景、经济社会效益、财务情况及实际投入等进行综合评价。
  4.项目审定。市经委、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
  5.资金拨付。资金拨付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至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三、“新药港”建设项目奖励程序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其他首家在杭州市开发成功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医疗器械)的企业奖励1-5万元。
  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达到6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6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达到15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对杭州市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4. 对新引进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
  5.对生产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杭州市内医药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生产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和原料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生产获得国际注册(认证)医疗器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二)奖励程序。
  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项目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2次以上项目申报(与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一并申报)。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杭州市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简要说明、新药证书、生产批文、产品注册证书、专利证书、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含电子版)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审定及拨付方式按照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程序执行。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二)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推进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总结和《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企业因市场、技术、资金及组织结构发生变化需对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变更时,应提前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论证准许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对终止项目的企业停止发放资助,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资助项目及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五)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要配合辖区内企业做好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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