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17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⒈外地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
  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⒊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⒋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⒌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代码编码规则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代码规则为:区域码+(总机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序列号(三位)。
  (三)系统操作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管理的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录入相关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按期接受纳税人申报、组织税款入库。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 金市地税政函[2 2003/1/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浙国税外[2009] 2009/2/2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粤地税函[2008] 2008/9/8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9/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 京国税函[2004] 2003/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 渝地税发[2006] 2006/8/17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计协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甘地税三[2002] 2002/5/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 鄂国税函[2003] 2004/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吉国税函[2010] 2010/3/29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 哈地税发[2003] 20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