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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1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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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10〕22号)规定,现将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项目清理,包括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清理。
  二、本次清理采取报告与报表相结合的形式。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在清理本部门或本区县(自治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形成报告并填写《重庆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1)。
  三、组织方式和报送时间。市级各部门和单位清理工作,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报送市级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时,将下属单位清理情况一并附后。区县级清理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报送市级财政、物价部门。
  四、《重庆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1)填写特别说明。一级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10〕22号)公告的项目填列,其中:属于地方收费项目的(见附件2),相关部门或单位要逐项提供市人大或市政府决定的文件号,同时,根据近年法律法规变化提出项目保留或取消的意见和依据。二级项目根据需保留的一级项目往下列出,并根据近年法律法规变化提出二级项目保留或取消的意见和依据。前述有关依据性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由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需在项目名称前用“▲”标注。
  五、市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市级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后,将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对各部门及单位收费项目发文公告,并以此作为更换《收费许可证》依据。凡文件中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部门及单位不得收取,违规收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予以处理。
  六、联系方式:市财政局 67575410,67575444 市物价局 67512765,67515256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清理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1)
  重庆市2010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2)
  重庆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渝府发[2010]22号)
相关附件:
关于清理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doc    
重庆市2010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2).xls    
重庆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渝府发[2010]22号).xls    
重庆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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