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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农[2010]25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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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农委、财政局:
  现将《贵州省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贵州省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委(印章)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蔬菜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蔬菜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地县农业、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规范项目实施。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定立项、下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指导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参与项目审定立项、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环节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教育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优势蔬菜产业带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育苗;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蔬菜标准园和示范园建设;蔬菜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环节:种苗、架材、肥料、薄膜、农药及杀虫灯、抚育及管护、培训、重大技术和产业问题研究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蔬菜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扶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环节,下达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市(州、地)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农委、财政局,由市(州、地)农委、财政局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竞争立项和专家评审制度。省农委负责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组织人员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由省农委对项目方案进行批复,批复的内容主要有: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目标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实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环节及额度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市(州、地)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参建农户、建设内容、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符合本地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要求,落实省级财政蔬菜专项资金“公示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级下达的资金和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档案,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和管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省级资金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地)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农委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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