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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财政补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10]60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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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鼓励积极开展对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重庆实际,现就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财政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为2010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并且符合:
  1、担保对象是中小商贸企业(外贸企业除外),主要包括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租赁、会展、创意、健身、美容、家政、屠宰、粮油等企业。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担保贷款需单笔不超过800万元;
  3、担保费率(包括收取各种费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未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补贴。
  二、担保机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2000万以上,两翼区县担保机构可在1000万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20%以上或达到1亿元以上;
  5、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三、商贸类中小企业标准
  依照《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文件精神,商贸类中小企业标准具体如下(依据上年度数据):
  1、批发类企业为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销售额为3亿元以下;
  2、零售、屠宰、粮油、物流类企业为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销售额为1.5亿元以下;
  3、餐饮住宿、健身、美容和家政企业为从业人员800人以下,或销售额为1.5亿元以下;
  4、会展、创意类企业为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销售额为1.5亿元以下;
  5、租赁类企业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销售额为1.5亿元以下。
  四、补助标准和资金用途
  担保费补助标准为担保额的1%;但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超过担保额5%的,补助标准为担保额的0.75%。
  补助金额按照担保期限按季核算,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五、担保机构提供资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机构简况、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拟申请金额等,并应重点就今年1-9月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情况作出说明。
  (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表(附件2),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应区分银行分别编制并经银行盖章确认。
  (三)中介机构审计的2009年度会计报告,今年1-9月完税证明及汇总表,地税、社保部门关于纳税、养老和医疗缴费无违法行为证明。
  (四)中小商贸企业盖章确认的自报信息(担保机构应盖章确认),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报告,或担保机构的调查报告等可以证明受保企业属中小商贸企业的资料。
  (五)担保费发票、借款合同(或银行借据)、对银行的保证担保合同;受保企业对贷款担保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贷款金额和期限、担保期限、担保费和保证金收取情况。
  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的,取消享受补助资格;提供资料不全的,视同担保业务不实,不予财政补贴。
  六、报送方式
  担保机构应将上述有关申报资料以具体每笔担保业务为线予以编排,并在统一编制目录、页码和进行装订后,于2010年11月18日前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和市商委(市场秩序处),市财政局、市商委将及时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市财政局将在评审后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担保机构逾期报送的材料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财政局企业处 郭永成 电话67575345
  市商委市场秩序处 彭世学 电话63851960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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