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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灾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0]41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0-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98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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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国庆期间,因连日暴雨,我省遭受了特大洪涝灾害,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财产损失重大。为了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及灾后重建,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权益,各市(县、区)地税局要认真做好以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
  一、贯彻落实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凡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遭受自然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六)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七)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0〕173号)规定,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八)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二、做好纳税申报受理工作
  (一)纳税人因受灾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因灾害影响造成歇业、停业的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予以办理停、歇业手续。
  三、各市(县、区)直属局应及时组织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广泛宣传、主动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申请方法、办理程序。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简化办理程序,方便纳税人具体操作,使纳税人能够充分行使其各项权利。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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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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