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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纳[2010]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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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市注税管理中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提取、使用、核算职业风险基金的相关内容,强调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结余最低额度,限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用途。为做好《公告》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公告》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指导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年检工作重点检查项目之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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